前几次谈到伊斯兰教各国,并寻求了它们人口少于古罗马治下各邦人口的原因。今试察基督教各国,何以也产生此种结果。

在异教中,离婚是允许的,但基督徒却不准离婚。这一变更,初时似乎关系极微,却在不知不觉之中,产生了可怕的后果,以致几乎令人难以置信。

不但婚姻的全部温情因此而被消除,而且婚姻的结果也受到损害。因为,要想束紧婚姻的纽结,结果反而使它松弛了。并且,虽说为了结合双方的感情,但是不但不能使感情结合,反而使它永远分离了。

在如此自由的一种行动中,本来感情应当起很大的作用,而人们却加以拘束、加以必须的要求,甚至不可避免的命运。丝毫不考虑反感、任性和脾气不相投合。人们要想感情固定下来,而感情正是自然界中最变化无常的东西。人们将两个几乎永远不相配合、互相怨恨的人,毫无挽回余地、毫无希望地维系在一起。这种办法,就像古代暴君将活人与死尸捆缚在一起。

有助于双方互相依恋的事,实无过于离婚的权能:夫妇二人易于耐心忍受家庭中各种痛苦,因为他们知道有权结束这些痛苦,他们往往终生将离婚之权掌握在手中,而不加以运用,就因为他们考虑到能自由运用这种权利。

至于基督徒,情况就不一样。他们眼前的痛苦使未来也毫无希望,因为他们在婚姻的不愉快中,看不见何日了结,可以说看见的只是永恒。从而产生厌憎、纠纷、蔑视,对于后代,这都是损失。结婚刚刚三年,已经疏忽了主要的事,于是三十年的生活都在冷淡中度过。有时形成内部分离和公开的分离一样粗暴,并且也许更为有害。男女双方分开生活,各干各的,而这种种对于子孙后代都有损害。男子厌恶一个永世不变的妇人,不久他就沉湎于花柳丛中。那是一种可耻的勾当,十分有悖于社会利益,这种关系不能达到婚姻的目标,至多只提供婚姻的乐趣。

如此结合的男女双方,倘或有一方不适合于“自然”的安排,不适合于种族的繁殖,或由于气质使然,或由于年龄关系,于是连同埋没了对方,使对方也和自己一样成为废物。

因此,如果看见基督徒之间,这许多婚姻只产生了为数极少的公民,不应当觉得诧异。不许离婚,配合不当的婚姻就不能得到挽救。妇女不像在古罗马一样,先后经过若干丈夫之手,他们在这过程中,充分利用妇女的长处。

我敢说:如果像古代斯巴达共和国那样,其中的公民不断地被奇特与微妙的法律拘束,并且在那里只有一个家庭,就是共和国本身,按照规定,丈夫每年换一个妻子,这样一定会产生多到数不清的人民。

驱使基督徒取消离婚的理由,是颇难令人理解的。在世界各国,婚姻是一种可能有任何协议的契约,应当摒弃的只是可能削弱契约主旨的协议。然而基督徒不从这观点看问题,所以他们很难说明婚姻是什么。他们不以为婚姻的意义在于官能的快感,相反,正如我已经对你说过的,他们仿佛要尽量摒斥这一点。但这是令我丝毫不懂的一种形象,一种意图,一种神秘的东西。

一七一八年,舍尔邦月十九日,于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