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关注金山县邻县的阿娇案件的进展,不过热热闹闹的评论,让原本觉得还算简单的案情,忽然变得有些混淆不清了。于是花了点时间,找出了从5月11日到5月25日为止的一些媒体报道,希望至少澄清一些事实,有时间或者对案件真的有兴趣,花点时间,看看好多新闻报道的出处,和被引用部分的全文。

 5月10日案发,5月11日,记者赶到现场,从县公安局副局长处证实案件,因为警方正在调查,没有透露细节,镇政府常务副镇长介绍了死者和伤者的身份,报道在5月12日某某晚报头版刊登,不过名字写错,报纸报道了记者自己取得的消息,包括阿娇的名字和年龄,使用修脚刀,已经在警方的控制当中。

 5月11日,公安局发出了拘留通知书。

 5月12日,长江网发表了公安局11号提供的初步调查结果,指阿娇用的是一把水果刀,并且在行李包中发现了治疗忧郁症的药品,语言不和发生争执(没有提到要求特殊服务)。

 5月12日上午,警方介绍了调查结果,指要求特殊服务(没有提及用钱敲打阿娇),阿娇被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

 5月13日,内地多份媒体报道了这次事件,内容基于公安局的通告以及晚报等的报道。事件引发网民关注,意见领袖纷纷发表看法。

 5月14日,公安局接受了电视台的电话访问,在这个节目中,播放了阿娇被绑在病床上,呼叫父亲的画面。

 5月18日,公安局通报案件情况,已经按照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通报的细节和之前不同的地方在于:1,在水疗区发生争执后,阿娇走入休息室后案件发生。2。黄某要求异性洗浴服务。3。休息室内当时有两名服务员。4。邓某用钱扇打阿娇头部肩部。5。推坐,而非之前的“按在沙发上”

 通报最后写明: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5月19日,阿娇被警方从医院带走。

 关于案情内容有出入,官方否认说过“按倒”(确实11号的通告没有描述具体动作,12号用的是“按在沙发上“),11号发布的消息也只是初步的消息。(公安局长5月20号20:00接受“南方都市报“专访)。

 律师,阿娇母亲,警方。

 5月18日上午,两名律师和阿娇母亲签署委托协议。

 5月19日下午,律师向公安局递交和阿娇会面申请,并表示,根据法定程序,公安局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会面。

 5月21日上午和下午两名律师和阿娇会面。

 阿娇母亲接到派出所所长电话,和警察一起回家,据阿娇母亲说,只是拿药,没有拿走阿娇的衣物,整个过程拍了照片。

 会面结束,两名律师出来后大叫“丧尽天良”掩面而哭。“她明确地告诉我,她受到了性侵犯,她的胸罩和内衣就是载体,今天我在会见阿娇的过程中,她向我提供了受到性侵犯的一些情况,这些证据足可以认定其*罪行。”

 律师在县刑警队报案出来之后,召开现场发布会,表示阿娇看不出来有精神病,逻辑清晰,水果刀是阿娇自己买的,一直放在包里面。批评警方不提取内衣这样重要的证据

 晚上,阿娇母亲清洗了除胸罩外其余四件衣物。

 当天晚上,县人民政府发言人接受某某日报记者专访,并且在22日凌晨在网上发布。发言人认为律师在会见后擅自披露案情是违规,再被问到“有媒体报道,阿娇向律师表示,自己被*了“,发言人回应,阿娇在律师会见之前,从没有向公安机关讲过,公安机关将认真核查。

 5月22日上午,阿娇母亲和州公安局负责会谈,并且通知律师,律师致电记者,称阿娇母亲已经被警方控制。

 上午,省公安厅负责人提审阿娇,开始五分钟后,阿娇情绪失控。

 警方提取阿娇内衣裤作为证物,阿娇母亲,律师和检察院,公安和妇联负责人作为见证人。

 5月22日下午,网络传出两名律师被打,被当事人否认。

 5月23日凌晨,县人民政府发言人透过官方网站通报“阿娇案”最新情况,指被*事实子虚乌有,阿娇母亲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律师23号表示,上午10时40分左右,阿娇母亲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没有决定与我们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我们见面。我们等至下午4时许,她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不肯与我们面谈。

 此前,媒体报道称我们发现此案存在“*”情节,这是不实报道。我们所指的是“性侵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未遂)”并不是民间俗称的“*”

 媒体则报道,23日早上八点阿娇母亲否认,但是下午17点三十分对媒体改口,确认解除了委托关系,原因是“律师没有一案办案,他们没有替我们说话,并且他们泄漏了我女儿的**“。24日零点十分,阿娇母亲再次向记者确认,解除委托,因为把案子引向了另外的方向。

 5月24日,律师透过博客答媒体。同一天,律师也接受了媒体的访问,表示这是二十年来最难的案子,委托关系因为没有签字,还没有解除。

 5月25日两名律师透过博客表示,已经递交了再次会见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在同一天晚上,代表阿娇向公安局提交了控告书,控告黄某涉嫌*。不过一个多小时之后,州新闻网公布:阿娇母女已经另聘代理律师。事件还在继续:不管怎样,激情归激情,司法归司法,涉嫌*的控告,并不能够抵销故意杀人的嫌疑,况且死的人,还不是涉嫌*的那个。如果希望能够让阿娇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律师的责任在于确保她在侦查的阶段的权益,监督警方公平公正的取证,当然在这一点上,舆论和媒体也可以。如果稍后会被警方申请正式逮捕,律师要做的,就是帮助她取保候审。而最终如果警方在结案的时候决定起诉,检察院在审查之后也持同样的意见,那就要看作为辩护律师,是不是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阿娇不是故意杀人,这才是最关键的。

 清江省委书记在登机前,致电省政法书记要其为准备案件材料,他下飞机时必须看到。随后省公安厅副厅长赴案发地,询问了“梦幻城”服务员,拘留了“梦幻城”经理,使案子向正确方向迈进一步。

 阿娇案的核心犯罪是:逼良为娼“强迫妇女卖淫罪”引伸出暴力、流氓、侮辱、性侵害妇女罪,或曰涉嫌*妇女罪。

 案情如下:案发日下午,某某矿业与当地农民发生用地纠纷,矿上打电话给镇主管招商工作的郑某,要求派员协助解决,郑随即指示邓某、黄某、邓某三人出现场。邓三人不辱使命,把事平的很快很好。傍晚,周矿长率三人尾随邓某三人来到镇上,喊上郑,举办一个答谢性质的宴会。酒后八人去梦幻城继续“消费”(先吃后洗,这是现在场面人请人“潇洒”的必然一条龙服务)。是酒前、酒中还是酒后,商定“嫖娼”细节的,现在不清楚。但有一个主题:就是周矿长看上阿娇了,或者是听说是“梦幻城”有阿娇这么一个人,今天,要去“买春”“买处”邓某等三人须在周程见到阿娇之前,把她“摆平”另一方面,我们知道阿娇在歌厅上班,这时(很可能还没到上班点)阿娇怎么会在洗浴房洗衣服呢?这很可能是梦幻城经理和服务员做内应,给阿娇下的一个套。(阿娇好朋友不是说了吗,唐芹给她打电话,说给她妹妹今天过生日,请好朋友们来梦幻城洗脚,K歌嘛)。唐芹和另两个服务员在“水浴房”休息间,这时阿娇背着挎包来洗浴房洗衣服,这才有黄某与阿娇在洗浴房“不期而至”的场面。不知是提炼原生态的东西,必定会露出本色的东西,还是公安队伍中总还是有些天地良心的人,或者还是考虑的不周全,总之“阿娇不是卖*,邓某等三人是在索要特殊服务被拒,还有‘一沓钱打脸’‘推到’等情节后,被阿娇刺伤致死的。事发后,是阿娇主动打电话给警方报告的,阿娇受到了‘精神病人’的待遇”这些基本情节和根本事实,就这样“公示”给了社会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