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约瑟博士所称中国官僚主义的一个例证

 李约瑟博士对中国人民的热情,数十年如一日。他将中国文化几千年来特长及精彩的地方,作有系统的报道,著书盈栋。其提出思想史及科技史的例证时,引列详尽,下笔豪迈,久经中外人士推崇,毋待本人赘述。

 可是李老博士治学与处世,还有他伟大的地方,乃是不耻下问,不持成见,真理所在,不怕得罪权门,不作人云亦云。他在1949年后,认为中国之所以采取社会主义的途径,乃是避免西方诸国工业革命时所产生贫富悬殊,多种社会病态的覆辙,因之首先表示同情。朝鲜战争期间,又竭力主持公道,以致为当日西方各国政府当局所不容,他多少年后,旅行讲学,还被限制,为笔者耳闻目睹。而李老博士对人民共和国几十年的施策,也并不是“一边倒”例如1974年,国内所谓“批孔”运动,正在方兴未艾,他到香港大学讲学,就偏要提出孔子仁民爱物的伟大。用英文演讲还不算,他又用中文诵述明儒顾炎武的《论学》一段,以“士而不先言耻,则为无本之人”作结论李老博士讲稿发表于University of Hongkong Gazette,,,part 1。上述结论见于p73。可见他对学术真实性的重视。这种观点不会因一时政治的风气左右动摇的。

 同样情形下李老博士也不会对中国事物盲目崇拜。中国文化的优点固然值得赞扬;但是它的缺点也应当提出批判。譬如传统的方法治史,认为作史者笔下一行“褒贬”则天下之至善与极恶,毫发毕见,泾渭分明,千古一律,实在是故步自封的看法。亦即是认为盈天地之道(这“道”有自然法规Natural Law的意思)统统在史籍的字里行间,罗列无余,也再用不着开辟途径;也再用不着推陈出新。李老博士曾以此与欧洲中世纪的思想相比,彼此都离不开“原始的假说”(Hypotheses of their autochthonous development),是以束缚自然科学的发展Joseph Needham,The Grand Titration(London,1969),pp241-242。

 李老博士自己治学,可以渊博二字概括之。因之他的历史观,不是容易概述的。大凡有创造能力的思想家,在大刀阔斧的姿态下开怀立论的时候,常有自相矛盾的现象,马克思如此,卢梭 (Rousseau)如此,李公也有此趋向。但是这种矛盾并不是构思者在逻辑上举棋不定,而是眼光开阔时,逻辑的范围过小,已不适用。也等于康德 (Immanuel Kant)所谓“了解”(德文verstand)与“理解”(德文vernunft)不同。前者得自我们的视听与经验;后者则在人类经验范围之外,应属于神学的领域。我们即作假定(presupposition),虽称客观,仍不离主观的色彩。李老博士自幼在基督教的影响之下长大,他当然不会放弃至美至善即属于神的立场。因之我们只能模仿造物,而不能因人力而自称已巧夺天工。即使是绝代才华的人物,在造物主前仍为凡夫俗子。可是李老博士也受中国道家思想的影响,又觉得盈天地之至美至善,亦可以在一草一木之间,甚至在凡夫俗子一事一物之间发泄无余。所以他一方面认为真理为一切事物抽象的总和,带有合理性;一方面又认为真理不外日常生活中各种机缘间的一种美感。这矛盾的趋向,读者可以偶尔从李老博士的著述中窥之,而我们有机会和他接近时则更容易看出。

 以上所述,已涉猎于人生哲学,超过本文预定的范围远甚。然则不提出,则本文写作的目的,无所交代。在作者的眼光中,前述矛盾,在大范围内则不成其为矛盾。亦可以说因其矛盾,更能与真理接近。因其渊博,故能容物。李老博士为科学家,可是没有放弃他思想的体系。他又皈依宗教,却不受硬性教条的束缚。今日中国企求实现科学技术现代化的过程中,当应觉得效法李公之处至多。

 笔者在大学攻读时,已读及李公著述。初与此公以书牍接触,事在1967年。当时前任哥伦比亚大学富路德教授(ProfLCarrington Goodrich)缄荐,李老博士嘱于五六年间,往英伦一行,襄助其研究中国社会经济条件中束缚科学发展之处。这对笔者言之,实为天外良机。其唯一令人踌躇之处,乃是《中国科学技术史》卷二和老博士其他著作提及“封建官僚主义”(feudal bureaucratism)一名词,和笔者所习所读不无径庭之处。因之与李公多次书面磋商。李公不仅不以此种问题为节外生枝,反而指出他对这名词并无一成不变的看法,如果新研究能提供不同的说法时,他还愿意修改以前的观点李老博士致笔者缄,17 February,1970,李老博士着重于官僚主义,而不着重封建,则见于Science and Civilization in China,(Cambridge,1956)。像他这样一个世界闻名的科学家与著作家,又为皇家学会会员,竟在笔者一个无名小卒面前如此谦虚下怀,真令人叹赏无已。很多人学术上的成就不如李公至远,已经知过不改,一错就错到底,而且拒绝批评,还要拖其他人一同去错,真是不可同日而语。

 李老博士愿意修改自己以前的观点,也与以上所述各节相关。因为他写历史,不是一字褒贬。我们人类的经验愈丰富,则对自然法规的了解愈深切。修改 verstand,亦即是增进vernunft。《中国科学技术史》写至卷七,觉得以前卷二所用名词有修正的必要,乃是此书自创意至写作出版,至今将半个世纪,我们对世界的了解,业已前后不同也。所以与其指责其为矛盾,则不如叹赏其为渊博,《中国科学技术史》是亘20世纪中外学者对中国传统文物的看法,不是永远传之子孙,一成不变的看法。唯其保持因时修正的作风,则下一代及下一世纪的读书人更可因此书而推陈出新,因之而更能表彰此书与作者的伟大。我们之庆贺李公良辰,从此观点出发,则更能阐扬其意义之长远。

 中国之封建制度,被译为feudal system,启始于日本学者,迄今已将近百年。当日译者对中国封建的设施已经含糊不明,而对欧洲之feudal system不可能更有深切的了解。因为欧洲feudal system之被称为feudal system起源于法国大革命之后。当日学者以此名词综合叙述中世纪一般政治及社会组织的特征,并未赋予历史上的定义Carl Stephenson,Medieval Feudalism(Ithaca,NY1956),p1。而缕列这些特征,也要待许多专家如Carl Stephenson及Marc Bloch的多方考证,他们的著作也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问世。所以以前称中国社会为封建,或为feudal,都只有概括笼统的意思,未可作为定论。

 本文作者于1972年于剑桥与李老博士面谈之后,才知道他以前提及“封建官僚主义”乃是于1940年间留华时期,根据中国一般学者常用的名词袭用;有时也将此名词倒置称为“官僚封建主义”(bureaucratic feudalism)。所称封建,也只涉及当日君主专制的背景,带有守旧及落后的意思。在《中国科学技术史》先提出此一体系的存在,以待日后的研究搜索。并未附和若干学者所谓人类历史无可避免的阶梯,尤未认为中国历史一定要和欧洲历史相提并论,也未曾预测封建这一名词,会在中国如此滥用。

 1973 年,笔者尚在剑桥,前任宾夕法尼亚大学现已退休之卜德教授(ProfDerk Bodde)来访李老博士。(兹后卜德教授也择居于剑桥两年余,对《中国科学技术史》作有实质上的贡献。)他也曾对此封建及feudal一问题,下过一番工夫卜德教授的论文为Derk Bodde“Feudalism in China”in Feudalism in History,(Princeton,N),,并参见卷内编者介绍。。他们商谈之后,李老博士已决定卷七不称“封建官僚主义”则另将创造新词。但是李老博士对笔者称,其为“官僚主义”则为确凿,已无可置疑。

 《中国科学技术史》卷七问世有期,而笔者觉得如在此时阐扬李老博士的立场,在学术界及出版界必能引起领导作用。本文作者在1972年至1973年居剑桥一年,和李公日夕磋商之外,也于1974,1975,1977,1978及 1980年间多次聚首。而尤以1974年联名发表The Nature of Chinese Society:A Technical Interpretation一文Joseph Needham and Ray Huang“The Nature of Chinese Society:A Technical Interpretation”Journal of Oriental Studies(Hongkong),12∶1-2(1974),pp1-16;East and West(Rome),New Series,24∶3-4(1974),,在研究全文结构及措辞用字的时候,亲临謦欬,得益至多。可以说对李公的了解,较一般人为周密。可是这篇文字的写作,并未经李老博士同意,虽称洞悉李老旨意,仍是笔者窥测。所用资料也是笔者自己搜索,从明代史着手,只能代表笔者专注的兴趣,不足以网罗李老的渊博。可是也唯其如此,更能“借花献佛”做寿辰文集的主旨,一方面在表扬受贺者的成就,一方面则由作者加以局部的创作,以代酒馔。这篇文章的旨趣如是,读者鉴之。

 严格言之,欧洲之feudal system是西欧历史上的特殊创物,当时罗马帝国的遗泽犹存,若干中央集体制的机构,仍被后人袭用。但是日耳曼民族,以武力征服西欧,他们也有他们部落间的习惯制度,这两者在地域间折中重叠,遂成feudal systemMarc Bloch,Feudal Society,英译本,译者(London,1961),此书为研究欧洲史者必读,特请王毓铨先生回国之便带回一部,希望早日译为中文出版。。其译为 “封建制度”已属勉强(愚意早应译为日文之“谱代”发音为fudai,与法文之feodal更为接近)。

 如即以feudal system为中国之封建,则其间共通的特点,更不容忽视。这些共通的特点经过多数专家的集体研究,大约可以综揽于以下三点详28页注①内 Feudalism in History。:(1)威权粉碎(fragmentation of authority)。即封建制度行时,虽仍有中央王室的残型,其实税收之征集与支付,民法与刑法之裁判,以及兵役的区处,全由以下地方首脑就地做主。也可以说是集“地方分权之大成”(2)公众事宜成为私人产业(public affairs becoming private domains)。裂土封茅,必经过遗传,才能固定。所以中国传统,以“桐叶封弟”西欧则由为君者以泥土一块,执于为臣者之手中。两方都象征方域内的土木,全部成为受封者的家产,通过遗传,永为恒业。这样一来,所谓政府,必为私人政府。皇帝的宝座以家传的不算,而是要下至各乡邑,全部出诸遗传,全部成为私人家业,而且这样以私为公,以公为私的办法,并非短时间的违法,而是长期间的合法才算是封建制度。也就是要做到《左传》里所说:“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礼不逆矣”才算发扬了封建精神,以致全民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都有尊卑上下的序次。所以封建(feudalism)必有“次层封建”(subin-feudation)。(3)武士传统(warrior tradition)。根据以上所述,全民都在一个金字塔的形式下保持其固定的身份,则其社会组织,已近于军事机构。武士的活跃,是为必然趋势。这种武士身份,有其社会价值,并非普通的职业军人,也无平时与战时的区别中国在先秦,毫无重文轻武现象。“军事部分不仅在政治机构中被尊重,而且认为有高度价值。”见于Frank “Phases and Modes of Combat in Early China”Chinese Ways in (Cambridge,Massachuetts,1974)。

 基于以上三个条件,中国历史之可以称为封建社会的阶段,至为短暂。卜德教授认为古代商周之间为一个封建阶段,魏晋南北朝间又为一个封建阶段同28页注①。还有人认为他引用这名词过于广泛。因为汉末统一的帝国已不存在,只有天下分裂,动荡期间,不成其为制度也。

 所以将汉、隋、唐等统一的大帝国,与欧洲中世纪的feudal system相比,已属不伦不类。而中国固有的名词“封建”亦与“郡县”对峙。前者出诸遗传,着重地方分权;后者则凡人事派遣任免,全不受遗传之限制,完全出于中央集权。称郡县制为封建,更是滥用名词。

 至于明朝,中央集权已登峰造极,重文轻武,也史无畴匹,而且除皇位之外,凡遗传之官职则无实际之权责,有权责之官职则不遗传,可谓与以上三个条件,完全相反。即明儒顾炎武之《郡县论》也称当日政治制度,放弃封建精神过多,矫枉过正,不合实际顾炎武曰:“封建之废,自周衰之日;而不自于秦也。”又曰:“今之君人者尽四海之内为我郡县,犹不足也。”以上见《亭林文集》(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16。顾之反对矫枉过正,由杨联陞简单地介绍于英文读者。见Yang,Liensheng“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in Chinese Government in Ming Times:Seven Studies,Hucker(NY。,1969),p10。而今人三百多年后,仍称朱明王朝为封建,是即以皇位继承为封建。如此则今日英国,尚未脱离feudal system矣。滥用名词,容易改变观感,发生错觉。笔者所专攻者为明代史,最近十余年来,发觉中外著作,滥指朱明为封建,以致引用史籍,不假思考,以讹传讹之处,重见叠出。姑举二三例如次:

 万历帝朱翊钧中年之后荒惰成性,最为现代学者指斥为封建威权的代表。1599年,他因为三个皇子的婚礼,手令户部进银二千四百万两,作为大礼及采办珠宝的费用,与以上所述公众事宜成为私人产业的条件符合,被研究明史的专家,研究货币金融的专家,以及为专题论文的作者引用,不止一端认为此二千四百万两白银业经万历使用者,有李光璧,《明朝史略》(武汉,1957),页135;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4),页463;龚化龙,《明代采矿的发达和流毒》,(《明代经济》,包遵彭编,台北,1968),页127。类似者尚多,也有记入西文资料中者。。其实当时户部每年的收入,以白银在北京收受者,不过四百万两左右。这二千四百万两数目之庞大,即有蹊跷。如果读者细阅《明史·沈一贯传》,即可见: “时国本未定,廷臣争十余年不决。皇长子年十八,诸请册立冠礼者益迫。帝责户部进银二千四百万为册立分封诸典礼费以困之”《明史》(中华书局1974标点本)。。其故事重点在“以困之”三个字。当时户部无此庞大之款项,万历亦无意动用此庞大之款项。只是廷臣一定要他立皇长子朱常洛为太子(万历自己属意皇三子朱常洵),他就要廷臣进银二千四百万两作为要挟。站在廷臣这一方面的,还有户部尚书杨俊民,接到皇帝手令日内,死于任所。廷臣报告皇帝,即称“本官亦因之而毙”《神宗实录》(台北,1966影印本),页6207。。可见问题在于君臣不和,而非罄国库数年收入为皇室一朝花费。此白银亦未缴拨。

 后来万历屈于众议,立常洛为太子,常洵被封为“福王”建藩府于洛阳。皇帝手令湖广山东河南三省,拨田四万顷,作为福王庄田。四万顷为田四百万亩,为数千万人民衣食的来源,其拨为一人家业,确有封建制度的趋向。如果此事属实,则若干历史家称明代为封建,不容置辩。

 可是福王如领有此庞大的产业,势必按照封建制度的办法,将其领域实行“次层封建”裂土封茅地给予亲信掌握,并以遗传的方式,使巡视庄园者即为武士,才能永保无虞。事既如此,则私人财产以私人军队巡卫。李自成造反时,福王麾下必有组织的抵抗,决不会无声无响,束手就擒。至此事已可疑。

 因此研究明史者,又必追索原始资料,访查真迹。其实万历指派四万顷,是和群臣讨价还价的办法。万历自己就减为二万顷,为原索之半。而福王也再三“推辞”而真正的问题,又不在田土,而是佃金。缘河南在明初,地广人稀,以后数世纪后,开垦之地称为“白地”其主权常有问题。地方官斟察之后抽税若干,既未并于一般田赋,也难说是官田的租金。山东亦因黄河改道,淹没后又变为干地而开垦的田土,情形亦复类是。湖广地形变化,开垦更多。昔日湖沼成为“圩田”;以前河岸瘠土,仅征“芦课”者,至此也有增进为良田的形势笔者所著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16th Century Ming China(Cambridge,1974),pp107-108;254。根据不完全史料,可以看出这些土地的税收,纵未全部饱地方官之私囊,也未完全公开交代。皇帝也不直说,而总是漫天要价,责成这三省官员,在他们出进之间,每年以银四万六千两交福王,以作王府用度。各官员口称无田时,福王派人在河南侦查与地方冲突,事诚有之。但是将十多个县份的田土,划为一人的产业接管,则技术上亦不可能。迟至1617年湖广官员只承认每年缴银三千六百五十九两。因之笔者估计,福王掌握极少数田土之外,所谓庄田,实为现金津贴,年入不过两万两《神宗实录》,页 9771,9773,9825,9881,9901,9920,9924,9942,9946,9957,10089,10339,10526,10611,此实情亦摘录于笔者所著1587: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New Haven,Conn1981),中文版为《万历十五年》(台北,食货,1985)。。虽说数目浩大,和四百万亩的田地比较,则不可同日而语矣。

 又崇祯时堵允锡奏疏称:湖广之“长(沙)善(化)两邑,旧额百万亩,今入藩封者,且七八十万亩”今日仍有人摘此作为明代为封建社会的例证1979 年冬,笔者见傅衣凌先生的《明清土地所有制论纲》排版,页25,38,仍有这段记载。特与友人James Geiss君造访傅先生于旅舍,告知本页注③情事,但不知《论纲》出版时曾修正否。。其实堵允锡所称亩数,全无实据。日本学者清水泰次终身研究明代土地制度。他在1928年即作文指出事不可能,堵信口开河“无数字观念”清水泰次,《投献考》,载在《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东京,1968),页404。原文登载于1928年7月,《东亚经济研究》,12卷3号。亦见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又如两县百分之七十至八十割占为庄田,又有王府旗校巡逻征税,则满清入主,势必有极大的冲突,此亦与实际情形不符。

 以上三数事,即可以看出不顾客观条件,只从原始资料断章取义的摘录若干文句,无学术价值。因其只能对当日的事实真相,作无实际贡献的参和,以表白作文者本人说有根据。而其实将16世纪白银流通状态,土地占有情形,地方官之行政效率,皇帝与廷臣的关系全部混淆,使以后治史者,不知如何下手。其所褒贬,倒与今人无关。只是旧社会的弱点,今日亟需避免及改革之处,则因此名词错用,以讹传讹,反被掩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