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检察官,与罪犯和涉嫌犯罪的人打交道是平常事。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可恶、可憎,但被限制或剥夺了自由的这些人,同样有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他们更需要亲情,也需要关怀呼唤他们回归。

  要知道,刑法既有惩治功能又有保护功能。如今,惩治功能是发挥了,而保护功能却没有发挥到位。目前,只对被害人给予了适当的保护,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谁又把它看得那样重要呢?从辩证的观点来看,只有惩罚他到位了,保护他也到位了,他才能心悦诚服地认罪伏法。

  我们现在对罪犯,首先不注意尊重他的人格。他本来犯罪,就是因为藐视人类,藐视秩序,而导致犯了罪。而我们作为司法人员,就更应该要表现法律的宽厚和尊重,要让他感觉到法律的公平。

  我们的上级机关有一位副检察长因犯罪被处以重刑。他出事之前,我们的交道一般,被关到监狱后,他因糖尿病并发症,体重减轻了一半,皮肤结了一层壳,按条件他是完全可以保外就医的,但多次上报将其保外就医,就是得不到批准。

  他不能保外就医的原因我说不清楚。但根据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管场所是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责任出发,我要派出驻所检察的基层检察院写了一个专题报告,然后我在报告上签了意见: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罪犯在被剥夺自由以后,其生命权、健康权依然受法律保护;2?为了落实上述精神,国家制定了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情条件标准及相关规定;3?该罪犯的病情完全符合保外就医的病情条件;4?我建议将该罪犯保外就医,由此引起的后果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后来,他被保外就医。

  类似的案子我也如此签字,我觉得他们在接受惩罚的同时,其生命和健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是有人情味的。一个贩毒1000余克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羁押期间,因脑结核发作,生命处于濒危状态。若死在看守所,对监管秩序无疑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其家人还会来找麻烦。他们会振振有词地质问,即使他该枪决,也不应该在疾病折磨中死去。

  但是,因为是一个可判处死刑的嫌疑人,从案件承办单位到上级领导,都认为宁可让他死在看守所,也不愿为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承担责任。看守所的同志向我反映情况后,我派法医了解情况,法医给我回报说,该嫌疑人的生命维持不了三天。我当即指定一个下属检察院为该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两天后,该嫌疑人死亡。他的亲属到看守所表示感谢,让他的亲人死在亲情关怀之中。

  我有一次在报纸上看到一条新闻——“挪威两名10岁小孩将自己的玩具卖掉,捐钱给亚洲海啸受害者”。我觉得,这是“一条让人备觉温暖的消息”。

  我认为同情心是人类永恒的生命之光。因为它战胜了邪恶,弘扬了美德。它解除了反抗的武器,融化了最顽固的心灵,助长了人性中美好的部分。

  同情心建立在爱的基础上,它不过是无私和爱心的另一个代名词而已。我们为别人设身处地着想,忘却自我并将自我投入到他人。祝福,既为那些给予者,也为那些接受者。当他们在给予者心中结出丰硕果实的时候,也就是在接受者心中生长出仁慈和爱心之时。

  一个人也许会失掉地位、影响、财富,甚至健康,或许同样会生活得舒适。可是,有一件东西,少了它生活就会成为负担,它就是人的同情心。

  确实,仁慈的行为并不一定总是受到欢迎,但对于怀着同情心的帮助者,是没有人能够把他拒之门外的。即使是最卑微、贫穷的人,也应该得到常人之间互相提供的帮助。

  对那些极力帮助朋友摆脱贫穷和悲惨境遇的人,对那些极力改善劳苦大众的状况的人,同情心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情是每个人的责任,特别是那些与别人相比命运更加钟爱他的人,那些享有别人没有的财富、知识、社会影响力的人,更应如此。他们应该为改善普通人的状况贡献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世上最可悲的人,是那些对自己不加控制的人,那些对自己的美好感觉充满自负,爱自己彻底,对别人却毫不在意的人。试想,如果没有同情心,世界是否会很冷?